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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8 甲、乙分別共有 A 地,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在甲乙未有任何協議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B)甲不得將其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丁
(C)甲僅得於其應有部分種植作物
(D)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戊設定普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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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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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10/11)
(A)這在學說上有爭議,多數說採不行 (B)民 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所以甲可以把應有部分出賣,只是乙有優先購買權而已(參照土地法第 34條之1,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Gao 高一下 (2022/11/18)

A我是用生活駭客法推的......
整塊土地都有甲乙權利在每個質點之上
怎麼讓甲設定地上權給別人
蓋一整棟房子在上面 大概是7樓的說法

14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6/03)
民法 第 819 條
Ⅰ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Ⅱ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15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12)
(A)
民法 第819條2項: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設定地上權有害於其他共有人之利益共有人不得自由為之

 
 
(B)(D)
民法 第819條1項: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C)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任何一部分,並非具體的局限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是平均散落在這個共有物上的「任何角落」

18 甲、乙分別共有 A 地,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在甲乙未有任何協議之情形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