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以其所有 A 地先設定 B 抵押權於乙,再設定 C 地上權於丙,最後設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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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湘 國三下 (2018/12/06)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6條第1項參照)亦即C地上權之設定不影響B抵押權。抵押權之優先順序則依其登記次序決定(民法第865條參照)。再者,地上權之性質為用益物權,抵押權則為擔保物權,兩者性質可相容,僅成立在後的D抵押權不得妨害成立在先的地上權。此外,前述諸項物權之存在,皆會限制所有權之作用。所以本題各物權之優先順序為BCDA 民法第865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民法第866條第1項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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