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分別於乙、丙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向丙請求清償債務時,丙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B)即使甲對乙之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甲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對丙之抵押權
(C)甲僅得先對乙之不動產實行抵押權
(D)甲實行對丙之抵押權後,丙不得向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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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1306), C(111), D(85), E(0) #393717
統計: A(377), B(1306), C(111), D(85), E(0) #393717
詳解 (共 10 筆)
#936501
壹、案例事實
甲公司為擴大事業經營,想要在大陸買地設廠,但因資金不足,於是向A銀行借款新台幣3000萬元,A銀行為求日後可收回該筆債權,遂請甲公司之股東乙提供名下市值4000萬元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A銀行,並由股東乙、丙、丁、戊擔任連帶保證人,試問:甲嗣後未如期清償本息,丙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支付3000萬元給A銀行後,得向乙、丁、戊為如何之請求?
貳、本案爭點
〈一〉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如何分擔?
〈二〉保證人向物上保證人求償依據為何?
〈三〉當保證人同時為物上保證人時,分擔比例該如何計算?
參、擔保之方式
〈一〉訂立保證契約:
即保證人與債權人依民法第739條簽訂保證契約,惟須注意的是,依該條規定,保證人所負之義務是「代債務人負履行責任」,故不以金錢給付或損害賠償義務為限。
而以保證契約提供擔保的特點有:
1、保證人以其全體責任財產為擔保:因保證人提供者,係以自己之信用為擔保,故如債務人未如期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以保證人當時全體責任財產為範圍,請求其清償,故保證人之責任範圍,並非以特定財產為限。
2、多數債權人受償地位平等性:一保證人同時有多數債權人時,基於債權平等性原則,應按債權數額比例平等受償。
3、擔保責任之補充性:除保證人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或者保證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外,一般保證契約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須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債權人始得向保證人主張履行其義務。
〈二〉設定擔保物權:
即當事人以自己之不動產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債務提供擔保,如債務人屆期無法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得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並對所賣得之價金於擔保債權範圍內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利。以設定擔保物權提供擔保的特點有:
1、擔保財產之特定性:與保證契約係以保證人之信用,即以保證人全體責任財產為擔保不同,物上保證人所擔保的責任範圍僅及於抵押物,超過抵押物價金之部分,物上保證人不負清償責任。
2、抵押權人之受償優先性:基於物權優先效力,除非該抵押物有其他先次序之擔保物權外,抵押權人就抵押物所賣得之價金,於債權範圍內有優先受償之效力。
3、擔保責任之平等性:因物上保證人並沒有如同民法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故債權人可任意選擇向債務人請求或者實行抵押權。(A選項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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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53
先訴抗辯權是只有保證人才有的吧,丙跟乙一樣是甲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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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21
(C)§875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得自由選擇
(D)§879丙承受甲對乙之債權.得對乙求償
(D)§879丙承受甲對乙之債權.得對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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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517
B選項的"債權已因時效消滅",非第307條所謂的隨著債權消滅而消滅,而是說對債務人產生一個對債權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不是指債權已經消滅。
故B選項跟法條說的"債權的請求權消滅"是同個意思,因為債務人有對債權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換言之債權人對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之後,五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其抵押權消滅。
有錯請糾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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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54
我想問(A)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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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60
還有個疑問
拍賣抵押物不是應該要先就債務人的部分受清償嗎?
拍賣抵押物不是應該要先就債務人的部分受清償嗎?
為什麼這題一直針對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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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606
B選項的“債權”已因時效消滅,但是法條是寫“債權的請求權”消滅
抵押權不是具有從屬性嗎?(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有人能替我解答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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