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將位於忠孝路的一間公寓出租給乙,租期三年,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乙若遲繳租金,甲應在兩年內請求乙繳納,否則租金請求權將罹於消滅時效
(B)甲與乙之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在乙搬入租賃房屋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甲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於第三人不生效力
(C)乙搬入租賃房屋居住後,縱使甲將租賃物所有權基於贈與之原因讓與第三人丙,租賃契約對於丙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乙搬離租屋處並返還房屋
(D)租賃物之修繕,得因雙方當事人之約定,由承租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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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192), C(98), D(1593), E(0) #393728

詳解 (共 4 筆)

#602451
A.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第 166-1 條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 仍為有效
C.買賣不破租賃
D.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 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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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108

補充:

 

B:未經公證,如果租期超過五年,對第三人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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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789

第 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未定期限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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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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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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