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向乙買受房屋一棟,已交清價款,乙亦將房屋交付甲占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 20 年
後乙死亡,該屋由乙之子丙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而時效取得所有權,故丙不得向甲 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B)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罹於時效消滅,但甲之占有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 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C)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僅具有債之相對效力,不得對抗繼承人丙,故丙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 請求返還該房屋
(D)若丙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繼承人,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反之,若丙為 惡意繼承人,則不得主張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186), C(26), D(20), E(0) #3274609
統計: A(43), B(186), C(26), D(20), E(0) #3274609
詳解 (共 2 筆)
#6207146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雖已完成,惟其占有之土地,係乙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所有人丙、丁 (乙之繼承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何況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得拒絕給付,其原有之買賣關係則依然存在,基於公平法則,亦不得請求返還土地。 (同甲說)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