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民法181:轉售利益並非本法所述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故依不當得利僅得請求原市值500萬元
無因管理(民法177)
為什麼不是A
看到此題第一時間想到的是無權代理
民法第170 條Ⅰ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題目中乙擅自把所有權人為甲的畫,以700萬出賣給丙,丙雖為善意第三人,但未經本人甲承認前,乙的債權及物權行為都效力未定。丙就算是善意第三人,仍不得依法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甲得主張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然而丙可對無權代理人乙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請問為何此題不能套用無權代理? 是不是忽略了什麼最關鍵的事情?還是說,若題目並未「明文」提到乙"以甲的名義"售畫予丙,就不能套用無權代理。
18 甲有一幅臺灣著名畫家之名畫,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借給乙在畫展中展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