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催繳不理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因而將甲名下之房屋予以查封。甲對該執行命令不服,而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申請復查
(B)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提起訴願
(C)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甲得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直接對該執行命令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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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26), C(2038), D(63), E(0) #327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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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895
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催繳不理後移送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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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806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而依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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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599
18 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催繳不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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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438

AI詳解

這是一道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欠稅的行政執行)及其救濟途徑的題目。
題目解析與法律依據:
* 事件性質: 甲欠繳稅款,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執行機關: 經稅捐機關(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機關)執行。
* 執行行為: 行政執行分署「將甲名下之房屋予以查封」,這是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
* 救濟目的: 甲對該「執行命令」不服,欲提起救濟。
法理分析與選項判斷: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其救濟應依循《行政執行法》的特別規定。
1. 初步救濟:聲明異議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 本案中的「查封房屋」屬於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的方法,甲對此不服,應先向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複審救濟: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
* 執行機關對聲明異議會做成決定。若甲對這個「聲明異議決定」不服,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通常是撤銷訴訟)。
* 注意: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行政執行機關所為的處分,不適用《訴願法》的規定,也就是不必經過訴願程序。
3. 選項檢視:
* (A) 甲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申請復查: 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的是對核定稅捐處分(課稅決定)不服的救濟(申請復查),而非對行政執行行為不服的救濟。兩者標的物不同。
* (B) 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提起訴願: 錯誤。聲明異議決定後,不得提起訴願,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C) 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正確。這完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的救濟程序。
* (D) 甲得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直接對該執行命令提起訴願: 錯誤。執行命令(執行方法)不是《訴願法》所稱的行政處分,且行政執行法有特別規定救濟程序(聲明異議 \to 行政訴訟),因此不能直接提起訴願。
結論:
針對行政執行機關的「執行命令」(如查封),義務人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對異議決定不服,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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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596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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