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現行法令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緩刑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B)現任公務人員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有罪判決並已執行完畢,不得再任公務人員
(C)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基於業務需要,經指名商調,得於試用期間調任其他職系職務
(D)公務人員得經依法銓敘合格而取得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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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67), C(84), D(1887), E(0) #3274548
統計: A(113), B(67), C(84), D(1887), E(0) #3274548
詳解 (共 7 筆)
#626482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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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267
(A) <任用法28條 第1項 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緩刑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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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任用法28條 第1項 5款>現任公務人員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有罪判決並已執行完畢,不得再任公務人員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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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任用法20條 第8項>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基於業務需要,經指名商調,得於試用期間調任其他職系職務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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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455
❌(A)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緩刑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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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現任公務人員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有罪判決並已執行完畢,不得再任公務人員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已執行完畢無其他不得任用原因是可以再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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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基於業務需要,經指名商調,得於試用期間調任其他職系職務
⭢原則上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職務,指名商調也有其條件非只基於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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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人員得經依法銓敘合格而取得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三款資格之一: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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