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處分機關救濟期間之告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D)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3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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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03), C(92), D(1885), E(0) #3274555
統計: A(108), B(103), C(92), D(1885), E(0) #3274555
詳解 (共 8 筆)
#6190805
(D)是1年,不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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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0345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1.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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