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處分機關救濟期間之告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 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 期間
(C)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 法定期間內所為
(D)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3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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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268), C(237), D(3409), E(0) #3274975
統計: A(290), B(268), C(237), D(3409), E(0) #3274975
詳解 (共 7 筆)
#6183617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B)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C)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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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147
1項 為短著(機關有更正):次日重新起算
2項 為長者:+信賴=救濟視為法定期間所為
3項 未告知/未更正:1年救濟時間送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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