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相當資格,可以不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下列何項敘述非屬於其相當資格要件之一?
(A)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B)須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C)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D)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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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31), C(206), D(254), E(0) #323021
統計: A(70), B(831), C(206), D(254), E(0) #323021
詳解 (共 4 筆)
#452542
(B)須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本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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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493
任用法第17條第二項是以簡任升官等訓練取得簡任第10職等任用資格的要件,
第一款是以考試取得薦任任用資格+薦九年資滿三年者:
1.升等及格是指以舊制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任用資格者=>兩者指不同官等的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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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034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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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740
我想請問,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1 既然法條是說不用參加升等考試的要件,怎麼會又要升等及格?
2 薦任九已經是高考一級及格,怎麼還要高考及格?互相矛盾?
求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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