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的補充說明好像有例外的我記得之前要罷免馬英九,我記得沒錯立法委員是採記名,因為有藍黨人嗆聲自己人誰敢投罷免就直接讓你退黨..............我記得不分區立委是依造黨的票率才有席次,如果不是靠自己力量才有立委席次根本不敢去同意罷免馬英九,被退黨就等於要被強迫離職立法院..........以上這個應該是對人 採有記名 應該是唯一例外的吧
一、民國94年06月10日第7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二、立法院提案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規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 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18 美國在過去,女人和黑人都沒有投票權,這是違背民主國家的那一項選舉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