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規定要設置「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的法源是:
(A) 大學法
(B) 師資培育法
(C) 教師法
(D) 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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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 C(78), D(651), E(0) #695099
統計: A(7), B(11), C(78), D(651), E(0) #695099
詳解 (共 1 筆)
#2160258
教育基本法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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