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人壽保險單質押借款,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B)質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C)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起催告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 還款
(D)要保人未於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起催告三十日內還款,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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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30), C(15), D(21), E(0) #3251148
統計: A(124), B(30), C(15), D(21), E(0) #3251148
詳解 (共 2 筆)
#6229361
18 關於人壽保險單質押借款,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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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B) 質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C)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起催告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還款 →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D) 要保人未於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起催告三十日內還款,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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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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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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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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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C),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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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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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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