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由於甲並未交付屆期保險費,保險契約於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23 日停效,甲於 113 年 2 月 4 日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甲當時體檢報告顯示肝功能數值達標準值 5 倍,顯示有肝功能異常現象,同年 5 月 24 日第二次復效體檢,肝功能數值暴增逾標準值 8 倍以上。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於契約自由原則,A 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系爭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B)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而不具可保條件,A 公司始得拒絕恢復效力
(C) A 公司如拒絕系爭保險契約復效,應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D)自甲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 後,系爭保險契約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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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01), C(7), D(32), E(0) #3251153

詳解 (共 2 筆)

#7395600
  • (a)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a 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系爭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 原因:人壽保險復效制度受保險法第 116 條的強制規定限制,並非完全交由保險公司依「契約自由原則」自由決定。法律限制了保險公司的拒絕權,只要未達拒保程度,保險公司依法必須同意復效。
  • (c) a 公司如拒絕系爭保險契約復效,應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 原因:法律規定「可保證明」是由要保人(甲)負責提出提供給保險公司審查,而非由保險公司(a 公司)提供給被保險人。 
  • (d) 自甲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後,系爭保險契約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原因:法條規定的「六個月內無條件復效」,是指「自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費及利息,不需提供可保證明即可直接於翌日零時起恢復效力。本題中甲提出申請時已經停效超過一年半,不適用停效後六個月內無條件直接復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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