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人行道行走時,遭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之機車撞擊,送醫後一週不 幸因傷勢過重死亡。甲之法定繼承人向 A 公司請求理賠死亡給付 300 萬元,同時主張 A 公司 應給付住院費、醫藥費與看護費 10 萬元,以及營養品與補品費用 5 萬元,因為前開費用為避 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A 公司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 超過保險金額,A 公司仍應償還。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應給付 300 萬元
(B) A 公司應給付 310 萬元
(C) A 公司應給付 315 萬元
(D) A 公司應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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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6), C(18), D(3), E(0) #325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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