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高雄市議會擬修改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加重違規處罰,下列何種處罰額度之規定,違反地方制度 法之規定?
(A)違規駕駛機動車輛進入公園,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張貼或豎立違規廣告物,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C)隨意晾曬衣物,處新臺幣三萬元至九萬元罰鍰
(D)攜帶犬畜而不處理其排泄物,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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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434), C(343), D(85), E(0) #390004

詳解 (共 5 筆)

#548480
不能超過十萬元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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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06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自動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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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884
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有關罰鍰10萬元為限,並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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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416
被 比例原則 蒙住眼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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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57
地方制度法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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