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A)臺北市議會
(B)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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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254), C(168), D(2425), E(0) #3183736
統計: A(235), B(254), C(168), D(2425), E(0) #3183736
詳解 (共 8 筆)
#5984335
(A) 臺北市議會
(B)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A)
二、司法機關。(C)
三、監察機關。(B)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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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697
(A) 臺北市議會→民意機關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
(B)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監察機關(準民意機關)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
(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機關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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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47
財政部是行政院 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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