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A)一律得以在法院程序中合併處罰
(B)僅得課處行政罰,不得課處刑事罰
(C)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
(D)刑事處罰僅得課以有期或無期徒刑,同時合併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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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43), C(2485), D(436), E(0) #3183744
統計: A(303), B(43), C(2485), D(436), E(0) #3183744
詳解 (共 6 筆)
#5984723
(C) 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一罪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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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309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A) 一律得以在法院程序中合併處罰
(B) 僅得課處行政罰,不得課處刑事罰
(C) 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
| 「從重處罰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原則」,即規定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從法定罰鍰最高額規定之法律規範予以裁處。如另觸犯刑事法律時,亦採「刑事優先」原則,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及行政罰時,由刑罰吸收行政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72286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 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第一項但書規定。 |
(D) 刑事處罰僅得課以有期或無期徒刑,同時合併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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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95年 - 95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法學緒論#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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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原則上讓行政罰(罰鍰)可以被刑罰所吸收,同時行政機關在處理程 序上依據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https://news1.get.com.tw/Html/News/22510.pdf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5.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該如何處罰?
(A)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B) 依行政法律處罰之
(C) 依刑事法律及行政法律分別處罰
(D) 擇處罰較重者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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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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