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工會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我國工會法之規定?
(A)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B)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 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C)教師得組織及加入企業工會
(D)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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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1), C(277), D(17), E(0) #2593332
統計: A(35), B(41), C(277), D(17), E(0) #259333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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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加入工會和組織工會只能是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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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A)
第6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C)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9條
依本法第6條第1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B)
第9條
依本法第6條第1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B)
第11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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