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送請立法院之覆議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維持原決議時,行政院院長應即:
(A)辭職
(B)再議
(C)復議
(D)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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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3), C(40), D(1471), E(0) #1228689

詳解 (共 2 筆)

#4575887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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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接受就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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