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提出,須經下列何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 方為通過?
(A)全體立法委員
(B)出席立法委員
(C)在場立法委員
(D)實際參與投票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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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3), B(318), C(12), D(41), E(0) #1228692

詳解 (共 2 筆)

#1372395
全體1/3連署
全體1/2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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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890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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