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得選擇申訴、調解及訴 訟途徑,尋求救濟。下列有關申請調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A)調解屬於司法解決途徑
(B)申訴與調解並無先後之分,未提起申訴仍得申請調解
(C)調解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請
(D)調解成立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336), C(662), D(3163), E(0) #2110244

詳解 (共 6 筆)

#4374852

消費爭議事件經調解成立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作成調解書,其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如下的效力:
(一)該調解書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二)當事人雙方就該消費爭議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三)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如該消費爭議事件已繫屬於法院,訴訟終結。
(四)如該消費爭議事件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77
0
#4034586

44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得妥適處理時,向直轄市或縣 ()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6
4
#6196651

(A)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爭議的申訴調解,為行政解決方式

消費訴訟,為司法解決方式



(B)

先申訴

消保法 第43條1項: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消保法 第43條2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保法 第43條3項: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C)
後調解
ㅤㅤ
消保法 第44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申訴及調解、消費訴訟二種解決方式可同時
ㅤㅤ
消費者保護處:
申訴及調解消費訴訟,該二種解決方式並無先後之分,消費者選擇其中一種或二種同時為之,均無不可。
消費者沒有先行經過申訴、調解的程序,而採取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其所提起的消費訴訟為合法,並無任何不良影響。


(D)
消費爭議調解書之效力
ㅤㅤ
消費者保護處: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如下的效力:
(一)該調解書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二)當事人雙方就該消費爭議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三)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如該消費爭議事件已繫屬於法院,訴訟終結
(四)如該消費爭議事件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撤銷調解之訴
ㅤㅤ
34
0
#3820429
BY消費者保護法 第 46 條調解成立...
(共 1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2
#6961514

(A)調解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

非屬司法解決途徑。

(B)調解之前,需先經申訴。

(C)調解係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

5
0
#7314990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ㅤㅤ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 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 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83823
未解鎖
18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
(共 2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