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 下列何種之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A)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B)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 護令
(C)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D)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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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1), B(40), C(109), D(100), E(0) #282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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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5483
入出國移民法§31 IV. 移民署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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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670
(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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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624
本題的重點是[親生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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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889
修法後的第31條:   現在受家暴離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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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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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 條 (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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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051
移民法31條第四項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六、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八、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出國。
九、外國人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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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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