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下列何者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
(A)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B)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使用刑罰
(C)對於通姦及相姦之追訴、審判過程,對個人之隱私權干預程度重大
(D)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可能會對於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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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2), B(340), C(256), D(594), E(0) #3295788

詳解 (共 5 筆)

#6234208

系爭規定一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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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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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1節錄: 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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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1614

(A) 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J791
基於刑罰之一般犯罪預防功能,系爭規定一就通姦與相姦行為施以刑罰制裁,自有一定程度嚇阻該等行為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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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21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這題考的是台灣法學史上極具里程碑意義的「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也就是宣告通姦罪違憲的解釋,過去稱為釋字第 791 號,後由憲法法庭大法官確立其違憲意旨)。

我們要選的是「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錯誤)」的選項。為什麼選 (A) 呢?我們用白話來解析大法官當時的邏輯:

為什麼 (A) 與大法官的意旨不相符?

  • 關鍵在於:大法官「沒有」全盤否定刑罰的嚇阻效果。

    大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刑罰一般而言確實具有一定程度的嚇阻、預防犯罪的效果。

    通姦罪之所以被宣告違憲,不是因為它「完全沒有嚇阻力」,而是因為婚姻的核心是「情感與忠誠」,這種東西靠國家用監獄、刑罰去強迫維持,代價太高(嚴重侵犯隱私、家庭更破碎),而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國家不應該用「刑罰」這種最嚴厲的手段來處理私人感情問題。

其他選項為什麼符合大法官的意旨?(也就是大法官實質判決違憲的理由)

  • (B) 符合意旨:

    大法官認為,通姦確實違反了婚姻的承諾,但這終究是「配偶間的私人契約與承諾」。它對於社會大眾、公共利益的損害,還沒有嚴重到國家非得動用「刑法公權力」把人抓去關的地步,用民法賠償就夠了。

  • (C) 符合意旨:

    通姦罪在抓姦、蒐證、審判的過程中,經常需要調查「性行為的私密細節」(例如查扣床單、衛生紙、行車紀錄器、偵訊細節等),這對個人「性隱私權」的侵害極為重大,國家公權力不該把手伸進人民的被窩裡。

  • (D) 符合意旨:

    大法官非常直白地指出,當一對夫妻鬧到要動用國家警察、檢察官去抓姦、告上法庭時,這段婚姻關係基本上已經徹底破裂、毫無情感基礎了。國家權力強行介入,只會加速婚姻的瓦解,甚至對家庭和子女帶來更大的負面打擊,完全無法達到「維護婚姻」的原意。

? 國考速記觀點:

通姦罪違憲的核心逻辑是:「婚姻靠愛與忠誠,不靠刑法與監獄。」 刑罰雖然有嚇阻力,但拿來管公序良俗和私人情感,代價太大(侵犯隱私、破壞婚姻),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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