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B)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C)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D)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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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24), C(117), D(2976), E(0) #3295790
統計: A(163), B(124), C(117), D(2976), E(0) #3295790
詳解 (共 5 筆)
#6235598
這題不難,但有點好奇C「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的具體案例有啥就去查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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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02
⋯⋯惟法律就其具體內涵尚無從鉅細靡遺詳加規定,乃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表述,而其涵意於個案中尚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例如各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大學法第二十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參照),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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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是針對教師法裡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去解釋,說像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種的就可以讓教師評審委員會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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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614
(B)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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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476
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可理解性、可審查性
A 必要時還是會運用概括條款,並非完全不得運用
B 行政程序法95,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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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399
行程法95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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