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A 君,經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限制出境,卻搭乘漁船偷渡至大陸地區,之後 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下,自大陸地區搭機返臺。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於 A 君入國 查驗時,應如何處置?
(A)依照一般查驗程序查驗許可入國,不作其他處置
(B)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像條例第9條第1項有關出境大陸地區之查驗程序規定,依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84條規定,予以處罰
(C)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有關受禁出國處分而出國之規定,予以處罰
(D)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第4條1項第款有關入出境旅客查之規定,依同法第6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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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1), C(366), D(10), E(0) #2990052
統計: A(9), B(101), C(366), D(10), E(0) #2990052
詳解 (共 4 筆)
#5597011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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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166
原本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2023修法:
第74 條 (罰則)
I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II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III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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