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戶政事務所應憑何種文件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A)法院之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其裁判確定證明書
(B)檢察機關之驗屍報告
(C)醫療機構之死亡證明
(D)軍事檢察機關之死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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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3), B(19), C(101), D(5), E(0) #3034951

詳解 (共 5 筆)

#5724528
應備文件: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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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333
A:死亡宣告登記BCD:死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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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1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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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273

戶籍法§14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察機關、事檢察機關、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法施行細則§9  1項 

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依矯正機關、警察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法院、軍事法院、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通知或依職權逕為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14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47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門作成者,應經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外交部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國內公證人認證中文譯本

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者,得以相關機關通報文件留存;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職權調查之文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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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335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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