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刑法之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進而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B)甲為殺乙,先喝酒壯膽,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而殺害乙,不得因無責任能力而不罰
(C)原因自由行為並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D)目前並無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處罰之明文規定,因此對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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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88), C(299), D(4470), E(0) #2988067
統計: A(190), B(188), C(299), D(4470), E(0) #2988067
詳解 (共 5 筆)
#5606330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19條第三項為原因自由行為之明文規定
第19條第三項為原因自由行為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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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827
刑法19條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招者。所以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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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048
(C)法定違法事由有§21、§22、§23、§24
所以§19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沒錯!
§19是在罪責階層處理。
補充:
§16、§18、§20、§23但、§24但,也都是在罪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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