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報請假釋出獄之要件?
(A)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低
(B)有悛悔實據
(C)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 25 年
(D)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二分之一且已滿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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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5), B(704), C(211), D(667), E(0) #2988071

詳解 (共 6 筆)

#5606335

假釋要件
刑法 第 77 條假釋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
1.悛悔實據
2.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3.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三分之二
4.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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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466

第 十 章 假釋
第 77 條
1.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B選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C選項)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D選項)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2.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滿六個月者(D選項,後面的已滿6個月(強調而已),所以適用)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A選項前段出自這)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處分)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治療(A選項中段)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A選項後段、A選項只是從法條裡拼貼出來的選項而已、擾亂人用、沒這要件)

3.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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