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某公司將某員工自臺北廠調職至臺東廠,員工不服,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規定,此為何種勞資爭議?
(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C)人事事項之勞資爭議
(D)團協事項之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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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45), C(28), D(2), E(0) #3189611
統計: A(113), B(145), C(28), D(2), E(0) #3189611
詳解 (共 3 筆)
#621916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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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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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題目中調動所生之爭議是屬於基於法令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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