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幾職等任用資格?
(A)第一職等
(B)第二職等
(C)第三職等
(D)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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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 B(3), C(18), D(17), E(0) #1269509
統計: A(523), B(3), C(18), D(17), E(0) #1269509
詳解 (共 1 筆)
#1511641
任用法§13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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