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371 號解釋之意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作下列何種處理?
(A)提請所屬法院法官會議審議,如認有牴觸憲法,以法院名義聲請釋憲
(B)提請所屬之最高層級法院法官會議審議,如認有牴觸憲法,以法院名義聲請釋憲
(C)由法官以裁定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憑此裁定所附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D)由法官裁定停止訴訟,提出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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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495), C(309), D(9423), E(0) #1328451
統計: A(652), B(495), C(309), D(9423), E(0) #1328451
詳解 (共 5 筆)
#1432943
釋字371,審判中遇有所適用法律違反憲法時,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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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029
@他是考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
(他考解釋的話)
@裁判:還是要判喔。(對法官沒有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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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884
[釋字第六八七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許宗力提出、大法官林子儀加入]
判例的拘束力不能與法律等同視之,即判例應僅具事實拘束力,縱使判例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也僅能相當於命令。
判例的拘束力不能與法律等同視之,即判例應僅具事實拘束力,縱使判例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也僅能相當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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