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A 公司 107 年 1 月 1 日開業,採分期付款方式銷貨。107 年全年分期付款銷貨售價 500 萬元,現 金售價 470 萬元,銷貨成本 450 萬元,當年收取現金 100 萬元。請問在申報 107 年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採全部毛利法,則依商業會計法計算出之所得金額與應稅所得之金額,會有差異
(B)若採毛利百分比法,則本年應認列銷貨毛利 6 萬元
(C)若採普通銷貨法,則期末應收分期帳款中,未實現利息收入的部分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D)若採普通銷貨法,則在銷售時應認列未實現利息收入 30 萬元,再分期認列為利息收入
統計: A(54), B(300), C(114), D(111), E(0) #2128933
詳解 (共 5 筆)
商業會計法第 59 條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
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
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6 條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得依下列方法擇一計算: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
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計算分
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
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其分期付款銷貨利益並得按下列公式計算:
分期付款銷貨未實現毛利年初餘額+
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分期付款銷貨本年度收款總額x────────────────
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年初餘款+本
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毛利百分比法之採用,以分期付款期限在十三個月以上者為限。
三、普通銷貨法: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
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嗣後分期按利
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前項各種計算損益方法既經採用,在本期內不得變更。相同種類產品同期
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同種類產品,得依規定分別
採用不同之計算方法,但全期均應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
貨之損益,不得中途變更。
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
,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
求解求b的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