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對於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僅在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始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B)《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國家為衡酌「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及「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利益衝突,所制定之法律
(C)國家若採取限制秘密通訊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D)《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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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二條規定: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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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對於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僅在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始得核發通訊監察書✔️釋字第 631 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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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國家為衡酌「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及「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利益衝突,所制定之法律✔️釋字第 631 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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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家若採取限制秘密通訊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釋字第 631 號解釋文

釋字第 631 號                      民國 96年7月20日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二條(D)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C),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

理由書

....

通保法係國家為衡酌「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利益衝突,所制定之法律(B)通保法第一條參照)。依其規定,國家僅在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始得核發通訊監察書(A),對人民之秘密通訊為監察(通保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參照)。
(D)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釋字第 631 號解釋文
憲法條號錯誤: 秘密通訊自由是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而不是第十五條(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憲法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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