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上之緩起訴規定,何者為正確?
(A)必須是被告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B)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C)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前,排除 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D)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 停止進行
(E)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後,有關告訴乃論之罪,犯罪之 直接被害人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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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1), C(8), D(120), E(14) #2427687

詳解 (共 1 筆)

#5339430

刑訴法253-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選項A)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選項C),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選項B),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選項D)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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