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以下有關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
(B)正當防衛的對象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
(C)緊急避難須限於不得已之狀況
(D)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主張避難行為
統計: A(42), B(4210), C(172), D(900), E(0) #159740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有關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正確。 ~解析 : 「正當防衛」任何人遭「現在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
(B)正當防衛的對象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錯誤。
~解析 : 「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者。
(C)緊急避難須限於不得已之狀況~正確。 ~解析 : 「正當防衛」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緊急避難」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已」,即若有其他方式可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D)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主張避難行為~正確。
~解析 : 刑法第24條 ( 阻卻違法事由 (四) - 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例如 :
1.像是消防隊員有滅火的義務,在火場時,他就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2.警察有「逮捕歹徒的義務」,所以,警察就不能拉別人來擋子彈 ( 意即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我的想法是,正當防衛只能對現在攻擊你的對象主張防衛
對可能只是站在旁邊沒有任何動作的第三者路人
你不能因為他站在旁邊沒幫你,你就要連他一起打
這樣是不行的XD
~補充相關考題 :
Q.依刑法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係正當防衛,下列有關正當防衛的敘述何者正確?
(A)遭逢天災而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解析 : 應主張「緊急避難」 → 其客觀要件 :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B)警察基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為了避免現在不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解析 : 「警察」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而非主張正當防衛 )。
(C)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警察,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解析 :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行為,例中歹徒之行為屬「違法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D)面對精神病患的攻擊行為予以反擊,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正確, ~解析 :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 至於,「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 :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精修(一) :
刑法~~「正當防衛」V.S.「緊急避難」:
一、刑法§23 : 「正當防衛」 :
(一)客觀:現時不法之侵害
1.任何權利遭侵害,基本上皆可反擊。
2.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 至於,「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 :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3.合法侵害不許反擊→緊急避難行為屬合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誤想防衛」誤想防衛,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循最高法院意見,成立「過失犯罪」。
5.不法侵害須發生於「當下」,方可防衛,侵害已成過去,不許防衛。
6.持續性的危險,不能視為現時侵害。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陷於危險處境的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請求公權力救濟),亦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 : 防衛意思 :
1.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客觀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偶然防衛)
2.惹起侵害,再加以反擊,並非防衛意思→此乃「挑唆後之正當防衛」~為「正當防衛」權利之濫用,成立該罪責。
3.防衛過當 : 基本上,防衛者所保護之利益,其價值無須大於反擊後遭到更大侵害的風險。簡言之,正當防衛無須在保全與破壞兩個法益間,做利益衡量。
4.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防衛過當,通常指手段上顯然超越必要程度。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刑法§24 : 「緊急避難」: ( 深深制裁 )
(一)客觀要件 :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2.避難行為 :
(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
(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
(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
(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
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
2.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仍屬違法。
3.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分 :
(一)「正當防衛」除極小侵害外,對於任何侵害皆得防衛;「緊急避難」則限制於四種權益的急迫危難,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危難。
(二)「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者。
(三)「正當防衛」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緊急避難」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已,即若有其他方式可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四)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之法益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之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但「緊急避難」必須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價值應高於犧牲的法益價值,否則避難過當。
(五)「正當防衛」任何人遭現時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
[ 資料來源 : 倫倫生活記事 ]
(D)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主張避難行為 >>刑法§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