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以下有關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
(B)正當防衛的對象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
(C)緊急避難須限於不得已之狀況
(D)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主張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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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210), C(172), D(900), E(0) #159740

詳解 (共 10 筆)

#469858

以下有關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現在不法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正確。
 ~解析 : 正當防衛任何人遭現在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

(B)正當防衛的對象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錯誤。
~解析 : 
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回擊不波及第三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者。 
(C)緊急避難須限於不得已之狀況~正確。
 ~解析 : 正當防衛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緊急避難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已,即若有其他方式可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D)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主張避難行為~正確。

~解析 :
刑法第24條 ( 阻卻違法事由 (四) - 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公務上業務上」「特別義務,例如 :
1.像是消防隊員有滅火的義務,在火場時,他就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2.警察
逮捕歹徒的義務,所以,警察就不能拉別人來擋子彈 ( 意即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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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15
正當防衛是:正==>不正 第三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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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85

我的想法是,正當防衛只能對現在攻擊你的對象主張防衛

對可能只是站在旁邊沒有任何動作的第三者路人

你不能因為他站在旁邊沒幫你,你就要連他一起打

這樣是不行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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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59

~補充相關考題 :
Q.依刑法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係正當防衛,下列有關正當防衛的敘述何者正確?

(A)遭逢
天災而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解析 : 應主張「緊急避難 其客觀要件 :
1.命、體、由、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
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
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
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
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B)警察基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為了避免現在不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解析 : 警察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而非主張正當防衛 )。

(C)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警察,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錯誤。

~解析 :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行為,例中歹徒之行為屬
違法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D)面對精神病患的攻擊行為予以反擊,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正確,
 
~解析 :不法侵害,必指之行為。
至於,「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 :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
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利用「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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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9860

~精修(一) :
刑法~~
「正當防衛」V.S.「緊急避難」:
一、刑法§23 : 正當防衛 :
(一)客觀:現時不法之侵害
1.任何權利遭侵害,基本上皆可反擊。
2.不法侵害,必指
之行為。
至於,「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 :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
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利用「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3.合法侵害不許反擊→緊急避難行為屬合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
誤想防衛誤想防衛,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循最高法院意見,成立「過失犯罪
5.不法侵害須發生於
當下」,方可防衛,侵害已成過去,不許防衛。
6.持續性的危險,不能視為現時侵害。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陷於危險處境的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請求公權力救濟),亦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 : 防衛意思 :
1.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客觀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偶然防衛)
2.惹起侵害,再加以反擊,並非防衛意思→此乃「挑唆後之正當防衛」~為
正當防衛權利之濫用,成立該罪責。
3.防衛過當 : 基本上,防衛者所保護之利益,其價值無須大於反擊後遭到更大侵害的風險。簡言之,正當防衛無須在保全與破壞兩個法益間,做利益衡量。  
4.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防衛過當,通常指手段上顯然超越必要程度。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刑法§24 : 緊急避難」: ( 深深制裁 )
(一)客觀要件 :
1.命、體、由、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
「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2.避難行為 :
(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
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
(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
(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
(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
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
2.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仍屬違法。
3.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區分 :
(一)正當防衛除極小侵害外,對於任何侵害皆得防衛;緊急避難限制於四種權益的急迫危難,即體」的危難。
(二)
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者。
(三)
正當防衛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緊急避難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已,即若有其他方式可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四)基本上,
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之法益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之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但緊急避難必須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價值應高於犧牲的法益價值,否則避難過當。
(五)
正當防衛任何人遭現時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

[ 資料來源 : 倫倫生活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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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443
應該是
正當防衛:因壞人侵害而對壞人的侵害 ex.被仇人推下海時,因防衛把對方反推下去
緊急避難:因避難對好人的侵害   ex.船難時,因為糧食不足把其他人推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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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698

(D)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主張避難行為 >>刑法§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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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24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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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10
如果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的話,是會被當成防衛過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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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474
甲(飆車族)攻擊乙,丙幫乙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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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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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是錯誤的。正當防衛的對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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