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在我國刑法中並無定義之明文規定?
(A)重傷
(B)公務員
(C)間接正犯
(D)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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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 B(560), C(2980), D(339), E(0) #159742

詳解 (共 2 筆)

#496881
第 10 條
(A)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B)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第 13 條
(D)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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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703
間接正犯為學理上或判例之名詞,非刑法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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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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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間接正犯 是沒有明文規定定...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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