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溯及既往
(B)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
(D)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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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 B(3348), C(316), D(354), E(0) #159750

詳解 (共 10 筆)

#120105
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不溯及既往意指,並非自始消滅,而是曾存在(結婚過),而婚姻關係自撤銷時向後時間消滅。

(999)結婚或撤銷損害賠償

1.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2.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    限。
4.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999-1)子女監護、贍養費、財產許回準用離婚規定

1.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2.第1055條、第1055-1、第1055-2、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1058)離婚後財產取回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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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89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正確。
~解析 : 民法第998條 ( 撤銷之不溯及效力 )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Q.「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是指 ?
ANS : 所謂
不溯及既往一、
,就是婚姻並非自始消滅,而是曾存在過」= (結婚過 );從而結婚撤銷所產生的效力僅從撤銷時起算,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是婚姻自始無效之謂。
二、例如: 甲因為被乙詐欺而與乙結婚,並生了一個小孩丙,嗣後甲向法院聲請撤銷婚姻關係而獲准,此時倘若該婚姻無效並溯及既往的話,那麼該小孩丙將背負著私生子(或非婚生子女)的包袱,所以才會特地在民法中規定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意即,小孩丙仍視為是在婚姻持續中的婚生子女喔 ! 

 


(B)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錯誤。 ~解析 : 民法第999條 ( 婚姻無效或婚姻撤銷之損害賠償 )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7條  ( 贍養費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注意 ! 此題問的是「損害賠償而不是「贍養費」喔 ! 二者之內涵是不等於的喔 !


(C)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規定~正確。 ~解析 : 民法第1058條 (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民法第999-1條  ( 子女監護、贍養費、離婚後財產取回準用離婚規定 )
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1055條、第1055-1條、第1055-2條、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撤銷準用之。
第1055條~~ (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及變更 )。 第1055-1條~~  (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 第1055-2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
第1057條~~ ( 贍養費 )。 第1058條~~ (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

 
(D)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規定~正確。 ~解析 : 民法第999-1條  ( 子女監護、贍養費、離婚後財產取回準用離婚規定 ) 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1055條、第1055-1條、第1055-2條、第1057條
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撤銷準用之。
第1055條~~ (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及變更 )。 第1055-1條~~  (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 第1055-2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
第1057條~~ ( 贍養費 )。 第1058條~~ (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 
民法第1057條  ( 贍養費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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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56

~精修(一) : 撤銷本有溯及效力惟依據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僅向將來消滅效力。而自始不生效力則屬無效,如民法第988條。另外須注意的是「結婚的撤銷應向法院」為之,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婚姻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篇的「人事訴訟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事項上略有不同。 
民法第988條  ( 結婚無效 )自始不生效力」。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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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63
~精修 :
Q.夫妻之一方訴請裁判離婚後,對於他方關於金錢上的請求有那些權利可行使?

ANS : 依民法第1056條 ( 損害賠償 )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其權利有二:
1.損害賠償:

(1)「
有過失
」: 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2)「
無過失
」: 例如,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2.贍養費: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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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45
贍養費 不等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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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476

(B)依據民法第99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他方無過失者 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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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29
第 999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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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31
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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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65
撤銷本有溯及效力,惟依據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僅向將來消滅效力。
而自始不生效力則屬無效,如民法第988條。
另外須注意的是結婚的撤銷應向法院為之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婚姻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篇的人事訴訟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事項上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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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49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 (A)不溯及既往(...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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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46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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