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信託法規定,信託受託人在某些情況下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下列何種情
況不包含在內?
(A)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B)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C)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D)與監察人充分討論,經監察人同意即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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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92), C(34), D(440), E(0) #3093799
統計: A(25), B(92), C(34), D(440), E(0) #3093799
詳解 (共 2 筆)
#5964493
第 35 條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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