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9 條規定,有關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登記及繼承權之拋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故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無須於登記申請書適當
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B)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
明文件
(C)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仍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及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D)父母雖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惟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故不許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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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33), C(122), D(21), E(0) #1304964
統計: A(17), B(533), C(122), D(21), E(0) #1304964
詳解 (共 1 筆)
#1371218
土地登記規則
第39條
Ⅰ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A
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B、D
Ⅲ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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