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之事由?
(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B)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C)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D)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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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5), B(18), C(37), D(42), E(0) #1304966
統計: A(605), B(18), C(37), D(42), E(0) #1304966
詳解 (共 2 筆)
#1371212
土地登記規則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D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C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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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050
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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