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無須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B)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所稱採用證明,指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中之一國出具之採用證明
(C)藥品製造可直接購買有許可證之原料藥
(D)成藥係原料藥加工調製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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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2), B(111), C(320), D(341), E(0) #2624923
統計: A(3752), B(111), C(320), D(341), E(0) #2624923
詳解 (共 7 筆)
#4769960
| 藥事法 |
第 16 條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另外補稍微有點關係的第 53 條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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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306
想問C選項的法源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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