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18.司法院大法官第471號解釋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一律強制工作3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