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幼兒園作息安排方式,以何者比較適當?
(A)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
(B)午睡
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C)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一小時
(D)每日應提供幼兒二十分鐘
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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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1), B(223), C(113), D(64), E(0) #2967703
統計: A(1961), B(223), C(113), D(64), E(0) #2967703
詳解 (共 3 筆)
#5572824
18.幼兒園作息安排方式,以何者比較適當?
(A)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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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午睡 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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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一小時
-------->>>>>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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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每日應提供幼兒二十分鐘 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 法規名稱: |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第 7 條
幼兒園應依據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安排規律之作息。
幼兒園應視幼兒身體發展需求提供其點心,對於上、下午均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幼兒,應提供其午餐,並安排午睡時間。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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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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