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性別平等教育法對國民小學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有何規定?
(A)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B)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C)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校長為主任委員
(D)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校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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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4), B(1461), C(532), D(4898), E(0) #89196
統計: A(494), B(1461), C(532), D(4898), E(0) #89196
詳解 (共 3 筆)
#6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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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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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
主席由委員互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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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2以上 |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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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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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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