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有關刑法第 47 條累犯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累犯之構成,須以行為人先前犯罪曾受徒刑或拘役的執行為前提
(B)行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三年以內,只要再犯罪者,不論其再犯
之罪為故意犯或過失,均得成立累犯
(C)行為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方能成立累犯
(D)累犯之法律效果,為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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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8), C(1179), D(44), E(0) #1765548
統計: A(66), B(28), C(1179), D(44), E(0) #1765548
詳解 (共 5 筆)
#3898905
A選項錯在不含拘役
B選項限於故意犯罪
D選項是二分之一,但已被釋字775宣告違憲,違反罪刑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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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48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2月22日釋字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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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688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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