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 有關累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累犯,是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B)累犯之處罰,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C)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D)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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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82), C(385), D(990), E(3) #1228710
統計: A(135), B(82), C(385), D(990), E(3) #1228710
詳解 (共 6 筆)
#3213058
釋字775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C)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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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164
第47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48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處置)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49條(累犯適用之除外)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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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806
ㄜ所以刑法48條是應該失效但還沒失效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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