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刑之加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5 年以下 20 年以上有期徒刑
(C)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D)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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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743), C(185), D(326), E(0) #1228711
統計: A(53), B(743), C(185), D(326), E(0) #1228711
詳解 (共 3 筆)
#1300360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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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677
第64條(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65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6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67條(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68條(拘役之加減例)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69條(2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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