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刑之加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死刑減輕者, 為無期徒刑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有期徒刑
(C)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D)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統計: A(127), B(2336), C(570), D(994), E(1) #187918
詳解 (共 8 筆)
(B)刑法第65條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關刑之加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死刑減輕者, 為無期徒刑
~正確。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有期徒刑
~錯誤。 → 應該是 : [ 20年以下15年以上 ] 。
(C)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正確。
(D)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正確。
~解析 :
⊙中華民國刑法第 64條 ( 死刑加重限制與減輕方法 )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65條 (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方法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年以下 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66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 67條 (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刑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68條 ( 拘役之加減刑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精修 (一) : 詳解有關於刑法 66、67、68 :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66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 解說刑法第66條:
(一) 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66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者,是指減刑之最高度以二分之一為限,並就法定本刑減輕而言,在二分之一限度之內,究應減幾分之幾,裁判時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每案均須減至二分之一始為合法。(70年度台上字第6277號)
(二) 按有期徒刑減輕者,除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外,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刑法第66條所明定,而所減輕之刑,是指就法定刑予以減輕,同法第67條復定有明文。(8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
(三) 如:18歲之人與未滿14歲之人合意性交,犯準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要減輕,則依刑法第66條前段減輕至1/2,也就是變成5年以下,而18歲之人犯準強制性交罪,有免除其刑之規定,但如法官沒直接給其免除其刑之優待,則依刑法第66條但書減至2/3,也就是變成3年4個月以下。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 67條 (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刑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 解說刑法第67條:
如:
刑法第276條第二項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罰金;同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第66條上段、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之,且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
凡有期徒刑僅規定以下而未規定以上者,應為 2月以上,此均指法定刑而言,非謂應按最低度刑為減輕之標準。故所犯刑法第276條第二項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合於自首之規定,至多減輕其刑為2年6月以下(5年以下的1/2)一月以上(2月以上的1/2)而已。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 68條 ( 拘役之加減刑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 解說刑法第68條:
就拘役部份,則就其最高處以幾天的時間去減即可。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40.有關刑之加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5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